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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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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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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接見 增加接見 彈性調整接見
接見送物 接見室環境

一般接見介紹

一、 指符合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原則性規定辦理之接見。
二、 申請接見流程:
(一) 欲辦理申請接見收容人之民眾,填寫接見寄物四聯單,各欄應詳實填寫。
(二) 填寫完畢後抽取號碼單,等待叫號以辦理接見及寄物事宜。並請民眾繳交有效證件(包含收容人本人及接見家屬之戶籍騰本或戶口名簿、接見家屬有相片之證件)查驗身份。
(三) 經審查如有證件不符或與收容人接見處遇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 經核准辦理接見者,以梯次為單位,各梯次開始前將以廣播通知請民眾至接見入口處,核對接見民眾提供證件,並將所攜通信器材關機或關靜音後,始准進入接見區接見,接見時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

三、 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三)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其對象不為限制。
(四)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
(五) 「家屬」係指依民法第1122條及第1123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非親屬關係之同居人尚得依上開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同居人如欲接見者可由收容人提出申請並檢具雙方家長同意書、雙方戶籍證明文件,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即可辦理接見。

四、 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
(一)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l日),計算週期以週計算。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為不影響本監管理及其他受刑人接見時間,每日1次為原則)。
(五) 有期徒刑未滿6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6月以上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暫緩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每星期1次。
(六)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五、 請求接見同一受刑人,每次不得逾3人。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且不計入人數限制。

六、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以便已登記接見者,均能接見。

七、 接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監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 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 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 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 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 接見室禁止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並將行動電話予以關機,接見過程中發現有使用情形,本監得隨時中止接見。
(七) 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八、 接見登記時間:
(一)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二) 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假日接見日期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告,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一)時段辦理。
(三) 國定例假日無辦理接見業務,如有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九、 本監接見室聯絡電話:(03)4807959分機233。

增加接見介紹

一、 指監獄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一) 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二) 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三) 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四)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五)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六)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如附件)並載明具體事由,至登記接見窗口申辦。

三、 受刑人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一) 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三個月,為安撫受刑人情緒,俾利囚情穩定,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二) 受刑人新收入監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四、 審核標準及程序:
(一) 經典獄長或授權人員審認符合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申請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窗口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二) 如核准理由係勾選「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之事由,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彈性調整接見介紹

一、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監獄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一) 基於管理事由:
1. 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二) 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 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 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三) 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 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 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四) 其他事由:
1.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 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 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 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如附件)並載明具體事由,向監獄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 受刑人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一) 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二) 接見人如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受刑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四、 審核標準及程序:經典獄長審認符合(一)、(三)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接見送物介紹

一、 辦理金錢送入
(一) 需填寫送入保管金申請單,交承辦人員審核,核對無訛後,收據交家屬存查。
(二) 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1次,每次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二、 辦理飲食送入
(一)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
(二)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如含有酒精成分。
(四) 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五) 受戒治處分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1條規定送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1. 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 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三、 辦理必需物品送入
(一)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者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二) 必需物品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三) 送入之衣物不得有繩索、鈕釦、拉鍊、帽子及其他金屬物;牛仔衣褲、針織質料或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之服裝等不得送入;衣物不得為緊身,且不得彈性過大及有活動鬆緊帶夾層等。褲子口袋不得超過三個;短褲之褲底至褲管長度不得低於10公分;襪子不得送入隱形襪或長襪(高度不得高於15公分),且勿過於花俏;眼鏡須為塑膠框及安全鏡片、無顏色及變色功能;毛巾限長75公分、單層;肥皂須為透明肥皂。
(四) 不得寄入活動式肩帶內衣,有鋼圈內衣、束褲及過於暴露之內衣褲,另內衣褲若有夾層須先縫合。

四、 辦理藥品送入
(一)收容人應事先申請並經許可後才可送入藥品。
(二)送入藥品時需檢附處方簽、藥品保證書及身份證影本。

接見室環境

本監接見室設有志工服務台、單一服務窗口、哺育室及合作社等,詳細介紹請參閱:環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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