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115年6月15日起,辯護人或律師得使用電話或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9
- 資料點閱次數:33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本(115)年6月15日起,辯護人或律師因案情需要,除原有電話預約外,得於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線上預約律師現場接見,相關規定如下:
(一)電話預約,以曾親臨本監辦理律見者為限;線上預約,應由辯護人或律師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預約律師接見」服務項目,並經機關審核通過者為限。
(二)洽談委任律師,尚存未必委任之不確定性,仍須逐次現場申辦,並提交洽談委任相關證明文件。
(三)可預約之期間為申請接見之日前7日起至前2日15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四)預約完成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1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監辦理報到登記。
(五)辯護人或律師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但預約不同收容人接見時,不在此限。
(六)辯護人或律師無法如期接見時,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時前以電話或線上取消預約。
(七)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該次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本監自最近1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受理其預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