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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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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公告:修改金錢物品保管及領回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6
  • 資料點閱次數:381

主旨:修改金錢物品保管及領回事宜
公告事項:

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做以下說明:

  1. 受刑人入監金錢、物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
  2. 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受刑人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 ,應由經辦人員代收、登記,並製作收據,分別交寄款人及受刑 人,為保管之證明。
  3. 受刑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金錢、物品;因特殊情形, 未能領取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先以電話或掛號郵件通知一個月內領回,未領回者公告於全球資訊網站6個月後依法將金錢或物品毀棄或沒入國庫。
  4. 受刑人死亡時,遺留之金錢及物品,交付其繼承人其中一人領回,因特殊情形,未能領取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先以電話或掛號郵件通知一個月內領回,未領回者公告於全球資訊網站6個月後依法將金錢或物品毀棄或沒入國庫。

連絡電話:總務科保管股 (03)4807959分機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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