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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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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物品保管及領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2
  • 資料點閱次數:4251
  • 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做以下說明:
    1.受刑人入監金錢、物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
    2.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受刑人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應由經辦人員代收、登記,並製作收據,分別交寄款人及受刑人,為保管之證明。
    3.受刑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金錢、物品;因特殊情形,未能領取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將通知限期領回。
    4.受行人死亡時,遺留之金錢及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
  • 連絡電話:戒護科保管股 (03)4807959分機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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