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返家奔喪或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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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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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准用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申請返家奔喪應檢具之文件: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2.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
3.檢附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足證明亡者與收容人之關係及亡者死亡除戶之登記)、訃文(請於出殯五日前提出申請)。 - 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2.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
3.檢附證明文件(例病危探視):醫院診斷證明書、當日醫院病危通知書、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病危者與收容人之關係)。 - 程序:提出前揭文件申請,先經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辦理。
- 核准時程:當日。
- 聯絡電話:總務科名籍股 (03)480-795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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