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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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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返家奔喪或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5
  • 資料點閱次數:4398
  •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 申請返家奔喪應檢具之文件: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2.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
    3.檢附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足證明亡者與收容人之關係及亡者死亡除戶之登記)、訃文(請於出殯五日前提出申請)。
  • 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2.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
    3.檢附證明文件(例病危探視):醫院診斷證明書、當日醫院病危通知書、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病危者與收容人之關係)。
  • 程序:提出前揭文件申請,先經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辦理。
  • 核准時程:當日。
  • 聯絡電話:戒護科名籍股 (03)480-795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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