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監、出監證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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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收容人「在監(所)證明」?
- 申請在監(所)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
- 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向機關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所)證明,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或由指定家屬領回。
- 家屬領回證明,須經收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家屬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領取,始可發給證明。
- 連絡電話:戒護科名籍股 (03)480-7959#230。
如何申請收容人「出監(所)證明」?
- 非利用網路申請:
前收容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機關辦理,如委託親屬前來代辦,必須攜帶委託書、前收容人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查核。相關申請表格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 利用網路申請:
請連結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https://eservice.moj.gov.tw)」,下載申請書後,確實填寫申請表所列每一欄位,連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至執行機關。機關收到申請書審核核准後,將開具證明,並以郵寄方式寄予申請人 (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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