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至5日為兒童節及清明節連續假期,本監辦理接見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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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110年4月4日(星期日)兒童節、清明節同一日(故於4月2日星期五及4月5日星期一各補假1日),故本監依規定於4月2日、5日均放假一日,不辦理接見及寄入飲食事宜。
二、因應連假之故,原訂當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之假日接見,由110年4月4日(星期日)彈性調整為110年4月3日(星期六)。110年4月3日(星期六)全天辦理接見及寄入飲食事宜,接見登記時間自上午8時至11時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