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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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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宣導:成年子女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無須父母同意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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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 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 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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