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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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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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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受徒刑的執行:包括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執行須達一定的期間: 1.有期徒刑:舊法須執行逾三分之一。 新法初再犯須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須執行逾三分之二。 新新法執行期間同新法。 除此之外,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在監期間至少須執行滿6個月。 2.無期徒刑:舊法須執行逾10年。 新法初再犯須執行逾15年;累犯須執行逾20年。 新新法須執行逾25年。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份之羈押日數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 3.少年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逾7年;有期徒刑執行須逾三分之一。 【備註】 (1)舊法:於中華民國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83.1.28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規定。 (2)新法:86.11.26修正公布,86.11.28施行。 (3)新新法:94.2.2修正公布,95.7.1施行。 (4)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 (5)刑期起算日期,以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填寫之日期為準。 (二)須有悛悔實據: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1.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 以上。 2.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之上,操行分數在三分 以上,作業分數在二分以上。 (三)須經假釋審查會決議通過。 (四)須經法務部核准。 (五)假釋之審查係綜合參酌受刑人各項資料及在監執行期間表現,本諸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主動辦理,因此同學勿須向他人請託關說或交付不當利益,以免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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