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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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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勞作金(薪水)是否可自由動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4
  • 資料點閱次數:4991

依行刑累進條例之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三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四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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