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刑累進條例之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三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四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ㄧ範圍內,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