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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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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寄入衣物給收容人?寄入之衣物有何特別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5
  • 資料點閱次數:10235
  1.  由收容人自行提出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由家屬自接見室窗口送入(需附上經機關核可之「送入物品單」方可由接見室窗口送入衣物);惟衣物不得有帽子、口袋、拉鏈、繩索、鐵釦或其他金屬物,另彈性伸縮布邊過寬或針織、牛仔布料、奇裝異服及過於暴露等均不得寄入;衣物不得為緊身,且不得彈性過大及有活動鬆緊帶、夾層等。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 經由接見室窗口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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