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醫治必須經過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並非收容人之權利,一般來說除非監所或鄰近合作醫院無法處理,如癌症末期、中風、癱瘓、無法自理生活等重症,由監內斟酌病情函報矯正署申請,核准保外就醫收容人需至地檢署繳付保證金後,始可離監接受治療,並加入全民健保,但需每月接受本監派員察看,此期間不得扣抵刑期,病情穩定或痊癒即應立即返監執行殘餘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