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此本監規定同居人可檢具雙方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父母同意書,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及發受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