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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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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的未婚夫可以申請接見與通信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3
  • 資料點閱次數:6680

「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此本監規定同居人可檢具雙方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父母同意書,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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