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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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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入接見菜給入監服刑的親人有何限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3
  • 資料點閱次數:17220
  1.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3.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4.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5. 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6. 家屬寄入飲食 :
    • 水果:家屬需先自行切開或撥開。例如:西瓜、柳丁、蘋果、橘子等需自行切開(片);有較大仔粒者應先剖切將仔取出如桃子、紅肉李等;龍眼、荔枝等需先剝皮;葡萄需須先剪枝成一顆、一顆狀。
    • 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家屬需先行剁塊、切塊、切片、切段。例如:魚漿類(魚丸、黑輪)海鮮、蛋類等應切塊或薄片;雞腿、豬腳需先切塊。
    • 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家屬需先去殼。例如:蝦、螃蟹、花生、核桃、瓜子等需先去殼。
    • 罐頭類食品請先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方可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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