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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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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因特殊情形,未能於釋放時將保管物領回時,事後可否領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4
  • 資料點閱次數:2690

收容人於釋放時遇有特殊原因,無法於釋放時將保管物領回時,可由收容人本人於一個月內攜帶證件,到本監總務科保管股辦理領回手續,將保管物品及保管金領回;保管物品逾時一個月未領回者,視同放棄,由本監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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